無意中注意到《貴州省建筑巖土工程技術規范》巖土工程勘察和原始資料兩個名詞,認為有些不妥,根據個人理解說說這兩個名詞,沒有詳細考證,顧說是暇議,各位也權當胡說八道得了,當然要討論切磋一下,也歡迎。
巖土工程勘察(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gation)
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GB50021-2001(2009版)巖土工程勘察(geotechnical investgation)定義為:“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,查明、分析、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、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,編制勘察文件的活動”。在其條文說明注明對“巖土工程勘察”的釋義來源于2009年9月5日國務院令《建設工程勘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總則第二條:“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,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,查明、分析、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,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”。
《貴州省建筑巖土工程技術規范》DB22/46-2004、DBJ52/T046-2018(以下簡稱“貴州規范”)巖土工程勘察(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gation)定義為:“為建設工程而進行的,對地質、巖土、地下水及地質環境等工程條件的調查研究,是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、勘探與取樣、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、檢驗與監測、分析與評價及編寫勘察報告等工作的總稱”。
乍眼一看貴州規范似乎國標規范更詳盡、更準確,但是細細分析區別是很大的,筆者認為至少有幾個方面的不同,(1)方法及思路的不同:國標突出的是查明、分析、評價,編制勘察文件,貴州規范則在強調具體的操作細節及工作方法;(2)重點內容的不同:國標規范的內容明確為:地質、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,貴州規范則重在地質、巖土、地下水及地質環境等工程條件,沒有明確指出環境特征;(3)貴州規范概念不準確,讓人讀來覺得前半句“為建設工程而進行的,對地質、巖土、地下水及地質環境等工程條件的調查研究”是在對巖土工程勘察的定義,后半句“是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、勘探與取樣、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、檢驗與監測、分析與評價及編寫勘察報告等工作的總稱”是在對巖土工程勘察定義的解釋;(4)英文釋義的不同:國標為geotechnical investgation,貴州規范為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gation。整體看來國標規范關于巖土工程勘察的定義更簡潔、明了、準確,但貴州規范的英文釋義更符合目前巖土工程勘察的工作內涵。
原始資料(original material)
勘察過程中未經加工的、真實反映客觀情況的各種記錄,包括手工記錄和自動采集的觀測數據、測試數據、相片、錄像等,原始資料一般不對外提交。關于原始資料的定義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個問題:(1)原始資料一般不對外提交是目前關于原始資料的處置形式,不應該作為定義放在定義中;(2)其英文定義采用original material不夠準確,原始資料采用(irsthand data或者original data可能更準確,指的是在所有地質勘察工作中獲得的第一手材料(第一性資料),原始資料是進行各項綜合整理、分析研究的基礎;(3)定義中說真實反映客觀情況的定義不準確,地質工作過程中,工作過程是真實的,但是客觀性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和認識有密切的關系,做到真實客觀反映現場地質情況是困難的,我們要求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就行了,錯誤是容許出現的。
我有話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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